关于印发《苏州市珍贵档案文献评选办法》的通知 | ||||||||
|
||||||||
苏州市档案局文件 档发〔2006〕23号
关于印发《苏州市珍贵档案文献评选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档案局、专业档案馆,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我市档案资源管理和建设,进一步推动档案事业的发展,并为申报“江苏省珍贵档案文献”做好前期准备,现将《苏州市珍贵档案文献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工作安排,今年将首次在全市范围开展珍贵档案文献评选活动。参评项目均须依据《苏州市珍贵档案文献评选办法》的具体要求,如实填报《苏州市珍贵档案文献申报表》。报送截至时间为 《苏州市珍贵档案文献评选办法》及申报表可在苏州市档案局网站下载。
苏州市档案局网址:http://www.daj.suzhou.gov.cn
联系人:谈隽 联系电话:68617107
E-mail:tanjun@daj.suzhou.gov.cn 附件:1.《苏州市珍贵档案文献评选办法》 2.《苏州市珍贵档案文献申报表》 主题词:珍贵档案
文献
评选办法
苏州市珍贵档案文献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珍贵档案文献,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是人类活动的真实记录,是历史文化的遗产。为加强珍贵档案文献的保护与开发利用,促进档案资源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江苏省珍贵档案文献评选办法》、《苏州市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珍贵档案文献是指本市各级各类档案部门、社会组织和个人保管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很高的保存价值和研究、利用价值,表现出各个时期、各种门类、各种载体具有典型意义的档案文献。档案文献必须内容完整、主题突出,并能够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力。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档案部门、社会组织和个人。在苏州市内形成或反映苏州历史,散失在市外的珍贵档案文献亦可参照此办法参加评选。 第二章
珍贵档案文献评选申报范围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各级各类档案馆保管的档案文献:
(一)反映国际国内具有首创性意义或重大历史意义,或形成者(著作者)为全国性著名人物,所述内容具有重要价值,或其载体为全国所罕见的档案文献。
(二)反映市内具有首创性意义或重大历史意义,或其形成者(著作者)为市内著名机构或人物,其内容在市内有重要价值的档案文献。
(三)反映一个地区并对该地区政治、经济、文化产生重大影响的档案文献。 第五条
申报珍贵档案文献形成时间范围: (一)明清时期及明代以前各类档案文献。 (二)民国时期(指1911年至1949年)各类档案文献。 (三)革命历史档案文献:指1919年“五四”运动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下的革命组织、革命根据地及其革命活动家的档案文献。 (四)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领导人活动的档案文献。 第六条
各级各类档案部门、社会组织和个人保管的其他反映本地区各个历史时期地方和行业特色、重大事件、重要活动、重要人物等具有典型意义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外交、科技、教育、艺术及社会生活等方面的档案文献。 凡符合以上第四条至第六条要求的档案文献均可申报参加“苏州市珍贵档案文献”评选。 第三章
珍贵档案文献评选标准 第七条
档案文献主题内容涉及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外交、科技、教育、艺术及社会生活等方面的重大变化、重大事件、重要活动、重要人物或具有鲜明的地方和行业特色。 第八条
档案文献形成年代较久远或形成于某一重要历史阶段并具典型性。 第九条
档案文献形成地域在某个历史阶段处于特殊地位(如文化起源地、某朝代都城、重要革命根据地等),反映其相关内容的档案文献较其他地区具有更高价值。 第十条
档案文献反映某一民族或重要族群的形成、发展、消亡历史过程或反映典型的民族宗教信仰、生活习俗、文化艺术等特色。 第十一条
档案文献在形式上体现已失传或濒临消失的书写技术和载体,或在美学、考古学、文献学上具有独特风格和典型意义。 第十二条
档案文献在同类题材中或在形态方面特别稀有,具有罕见性、特殊性。 第十三条
档案文献实体保管良好,内容形式完整,品相完好。 第十四条
档案内容、载体必须真实,是原件。
第四章 珍贵档案文献的申报要求 第十五条 参评珍贵档案文献必须符合评选范围和入选标准的规定。申报珍贵档案文献的单位应填写《苏州市珍贵档案文献申报表》(附后)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六条
个人申报的文献材料,须经所辖市、区档案局对其价值初步评估,并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七条
参评的档案文献须刻录成光盘报送。报送光盘内容:幻灯片(Microsoft PowerPoint)、《苏州市珍贵档案文献申报表》( Microsoft Word)文档、实物照片(JPEG格式)。 (一)幻灯片(Microsoft PowerPoint)内容:申报珍贵档案文献名称、申报地区、申报单位;珍贵档案文献形成的背景材料;珍贵档案文献的综合价值(如:历史和现实的经济、文化、社会等价值)。反映申报珍贵档案文献的照片(多角度,全景与局部相结合)并附说明。 (二)《苏州市珍贵档案文献申报表》( Microsoft Word)文档要求:按项目填写清楚,不得漏填。 (三)实物照片(JPEG格式)要求:实物照片是指申报单位和个人为申报珍贵档案文献所提供给评委的参照件(与申报珍贵照片档案有本质的区别)。实物照片必须全面、系统、多视角地反映所申报珍贵档案文献的外形状况、内容图示和载体形式。 所申报档案文献符合第七条至第十四条要求之一;符合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申报要求的,即可参选“苏州市珍贵档案文献”名录。 第五章 珍贵档案文献评选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珍贵档案文献评选由苏州市珍贵档案文献专家评选委员会负责。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苏州市档案局征集编研处,负责申报要求与形式审核和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珍贵档案文献评选活动将根据具体情况,由苏州市档案局发文确定申报时间,并于评选活动结束后及时公布评选结果。 第二十条
参评珍贵档案文献的报送程序:
(一)市级各类档案馆及市级单位直接报送评选委员会办公室。
(二)市、区以下各类档案馆及有关单位申报的,由市、区档案局统一报送至评选委员会办公室。
(三)个人申报的,由所辖市、区档案局统一报送。 第二十一条
经评审入选的珍贵档案文献,由苏州市档案局审核批准,命名为“苏州市珍贵档案文献”,并颁发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凡申报“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工程”、“江苏省珍贵档案文献”项目的档案文献,由评选委员会办公室从入选的珍贵档案文献中推荐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苏州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
【我要打印】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