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档案局“双公示”目录清单 |
序号 |
权力编码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行政决定部门 |
行政决定类别(填: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 |
行政相对人类别(填: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是否公示 |
1 |
100557000 |
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个人出卖、转让档案审批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十六条第二款 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倒卖牟利,严禁卖给或者赠送给外国人。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各级国家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者出卖。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或者赠送的,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向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出卖或者赠送。 |
苏州市档案局 |
行政许可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公示 |
2 |
206113000 |
对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处罚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第三款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1月19日国家档案局令第1号,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
第二十八条 《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苏州市档案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公示 |
3 |
206114000 |
对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处罚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第三款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1月19日国家档案局令第1号,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
第二十八条 《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苏州市档案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公示 |
4 |
206115000 |
对涂改、伪造档案的处罚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第二款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1月19日国家档案局令第1号,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
第二十八条 《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苏州市档案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公示 |
5 |
206116000 |
对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罚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第二款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1月19日国家档案局令第1号,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
第二十八条 《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苏州市档案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公示 |
6 |
206117000 |
对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罚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第二款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0月24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1月19日国家档案局第1号令发布,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重新发布)
第二十八条 《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苏州市档案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公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