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试行《苏州市档案局政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 |||||||
|
|||||||
苏州市档案局文件 档发〔2007〕98号
关于试行《苏州市档案局 政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处室: 为了更好地做好本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根据《苏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了《苏州市档案局政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现予公布试行。请各处室切实重视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在日常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公开有关政务信息。 附件:《苏州市档案局政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二○○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试行
政务信息
公开
实施办法
通知
苏州市档案局政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规范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根据省、市政府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局各处室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务信息公开,是指本局对其依法履行行政职能、提供公共服务和实施内部管理过程中的政务事项及信息,采取适当形式向社会公示的行为。 第四条 政务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并遵循依法、准确、及时、公正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市档案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本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本局办公室兼任。 市档案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等日常工作。 第六条
市档案局各处室是档案政务信息公开的义务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是档案政务信息公开的权利人。市档案局各职能处室按照工作分工,对其依法履行行政职能、提供公共服务和实施内部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政务事项及信息具有拥有权,是该信息的拥有单位。 第二章 政务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据本规定,要求本机关向其提供有关的政务信息。 第八条 政务信息公开义务人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务信息: (一)机构设置、职责范围、办公地点、联系方式; (二)局领导成员、局机关各处室主要负责人; (三)由市档案局负责实施、监督执行的有关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四)全市档案事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其他有关专项规划;各类规划、计划的进展和完成情况; (五)全市重点建设项目和实事项目档案的有关情况; (六)由市档案局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的名称、依据、条件、数量、程序、办理时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文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办理结果等; (七)本局机关目标管理的有关情况; (八)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九)负责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及监督部门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十)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公开义务人职责范围内的其它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 第九条
本机关拟作出的决策、制定的规定或者编制的规划、计划、方案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在制定过程中,应当采用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后再作出决定: (一)征集、听取管理和服务对象、有关单位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咨询认证; (三)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有关单位以及社会公众代表举行听证会; (四)进行专题调研; (五)其他适当方式。 第十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向本系统内部公开下列政务信息: (一)各项年度工作目标、主要任务、进度、考核结果; (二)有关实事项目、重点项目档案工作的进展情况; (三)本系统行风、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四)本单位内部工作职能、人员的调整、变动情况; (五)本系统年度考核、评优选先、表彰奖励情况; (六)本系统内部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向机关内部公开下列信息: (一)机关工作规划、计划; (二)机关内部管理制度; (三)机关内部经费预算及使用情况; (四)机关干部选拔任用程序及结果; (五)机关公务员录用情况; (六)年度考核、评优选先、表彰奖励情况; (七)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八)机关内部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免予公开的政务信息范围 下列政务信息,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公开后会影响社会正常秩序或者可能引起消极后果的; (六)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政务信息公开的形式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信息应当在市档案局网站(www.daj.suzhou.gov.cn)上予以公开;同时还可以根据公开信息的内容和特点,采用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 (二)政务公告栏、公示栏、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 (三)政务公开指南手册或办事指南手册; (四)新闻发布会或其他会议; (五)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信息应当在市档案局内网上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
对未列入本规定主动公开的事项,公开权利人可以申请公开,由市档案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在15个工作日内审定是否属于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禁止公开的内容,决定公开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公开;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本机关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提供政务信息,可以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等成本费用。收费标准由市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制定,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 申请人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属于低收入者的,经本人申请、本机关政务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免除费用。 第四章
政务信息公开的程序 第十七条
政务信息公开按照以下程序: (一)本局机关各处室按照本规定确定的政务信息公开内容和分工,或按照上级领导的指示和决定提出需要公开的具体信息; (二)各处室在将需要公开的具体信息报分管领导审核前应对照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三)本办法第八、九条规定对社会公开的信息,经处室负责人审核、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公开,并报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备案; (四)本办法第十、十一条规定对本系统和机关内部公开的信息,经处室负责人审核、并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公开; (五)各处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三、十四条规定的方式对审核后的信息予以公开。通过市档案局网站和内部办公系统公开的信息,归口本局办公室办理,履行登记、分类、保密审核等手续,并经本局计算机中心网管员点击上网。 (六) 各处室应通过一定渠道了解对所公开信息的反馈意见,并及时向局分管领导和办公室反映。 (七)办公室对所公开的信息应及时归档。 第十八条
公开信息的内容发生变化的,信息拥有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更新。政务公开信息的内容错误或不准确的,信息拥有单位应当及时更正。 第十九条
信息拥有单位未主动履行第八、九、十条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公开权利人可以要求其履行义务,信息拥有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五章
政务信息公开的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市档案局实行政务信息公开责任制。各处室负责本处室职责范围内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并由主要负责人承担组织领导责任。相关人员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局政务信息领导小组依照本规定,制定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并负责实施。对政务信息公开情况每年不少于一次的检查。 第二十二条
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评价纳入市档案局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管理。 第六章
救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开权利人认为公开义务人政务信息公开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请求赔偿。 第二十四条
办公室负责受理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对市发改委有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控告和建议并及时处理。在处理中应当保护投诉人、举报人、控告人的合法权益,发现打击报复行为应当及时查处。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政务信息公开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分别给予诫免谈话、通报批评或必要的纪律处分: (一)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拒不执行政务信息公开规定的; (三)影响、干扰或人为设置障碍,抵制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 (四)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敷衍应付、不履行职责的; (五)弄虚作假,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违反政务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 |
|||||||
【我要打印】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