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档案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公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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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档案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公示
一、检查主体 苏州市档案局。 二、检查事项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二条 档案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可以对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下列情况进行检查: (一)档案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二)档案库房、设施、设备配置使用情况; (三)档案工作人员管理情况; (四)档案收集、整理、保管、提供利用等情况; (五)档案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保障情况; (六)对所属单位等的档案工作监督和指导情况。 三、检查频次上限 苏州市档案局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为一次。 四、检查标准 详见附件1。 五、检查计划 详见附件2。 六、检查文书 “苏州市档案局行政执法检查通知”“苏州市档案局行政执法检查告知书”“苏州市档案局行政执法检查意见书”,模板详见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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