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档案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公示

发布时间:2025-05-22 浏览次数:85次

 

苏州市档案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公示

 

一、检查主体

苏州市档案局

二、检查事项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二条 档案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可以对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下列情况进行检查:

(一)档案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二)档案库房、设施、设备配置使用情况;

(三)档案工作人员管理情况;

(四)档案收集、整理、保管、提供利用等情况;

(五)档案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保障情况;

(六)对所属单位等的档案工作监督和指导情况。

三、检查频次上限

苏州市档案局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为一次

四、检查标准

详见附件1

五、检查计划

详见附件2

六、检查文书

苏州市档案局行政执法检查通知“苏州市档案局行政执法检查告知书”“苏州市档案局行政执法检查意见书”,模板详见附件3

 


文件名称 操作
附件1:苏州市涉企档案工作执法检查标准.xls 下载
附件2:苏州市档案局2025年度档案行政执法计划.docx 下载
附件3:执法文书模板.docx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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