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档案馆利用开放档案暂行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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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充分发挥档案信息资源的作用,提高开放档案利用服务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苏州市档案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馆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开放档案,是指自形成之日起满规定年限,依法鉴定后可向社会开放的档案;或不满规定年限,涉及经济、科学、教育和文化,依法鉴定后可向社会开放的档案。 二、凡开放档案,均以适当形式向社会或利用者公布档案目录,并备有可供利用者使用的检索工具。本馆工作人员应根据利用者需求,介绍开放档案内容和检索工具使用方法,协助利用者查阅相关内容。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单位介绍信或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均可免费查阅已开放档案;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开放档案应按《苏州市档案馆关于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馆藏档案的暂行办法》办理相关手续。 四、利用者在遵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通过信函、网络、电话、现场查阅等方式申请利用开放档案。 五、本馆向利用者提供的开放档案主要载体形式为档案数字化副本和部分档案专题汇编出版物。 六、档案利用以摘抄为主,需要复制档案请与工作人员联系,按规定办理。 七、在著述中参考或部分引用档案内容,档案利用者应注明档案来源及相关信息。未经本馆或档案所属单位批准同意,档案利用者不得擅自公布档案全文、转让或出版。 八、提倡、鼓励档案利用者向本馆反馈档案利用效果,捐赠研究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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