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档案馆利用非开放档案暂行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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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非开放档案利用工作,提高档案利用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苏州市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馆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非开放档案,是指未到开放期限(经鉴定后无需控制的除外),或已到开放期限,依法鉴定为不开放的档案。非开放档案只限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和公民利用。 二、列入本馆进馆名录的立档单位查阅本单位已移交进馆的非开放档案,查阅人须出具本单位有效介绍信(标明查阅人姓名、查阅目的和范围、介绍信有效日期并加盖单位公章)及本人有效证件。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其他单位的不涉密非开放档案,查阅人须出具单位有效介绍信(标明查阅人姓名、查阅目的和范围、介绍信有效日期并加盖单位公章)及本人有效证件,并经档案移交单位和本馆批准;公民个人查阅利用不涉密非开放档案须出具本人有效证件,并经档案移交单位和本馆批准。 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查阅与利用本馆保存的涉密档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公民查阅本人相关档案时,须提供本人有效证件。 六、为保护个人隐私,代查涉及被代理人隐私的档案,须持被代理人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并经本馆审查批准。 七、利用非开放档案如需抄录、复制,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本馆审批同意后办理。档案利用者应严格按照《苏州市档案馆查档利用登记单》记录的查档用途利用档案,并妥善保管。 八、未经本馆及档案所属单位批准同意,档案利用者不得擅自公布与档案相关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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